摘要:浙江執業藥師再次注冊者,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注冊機構辦理,并按相關要求提交資料。未及時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注冊機構將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浙江執業藥師再次注冊辦法根據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執行,執業藥師須在《執業藥師注冊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需變更執業地區和執業單位的,應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縣級以上(含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加蓋公章的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一份。注冊機構經對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應當場將原件返還申請人。
執業藥師持有的《執業藥師注冊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注冊機構須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注冊機構受理執業藥師變更注冊手續,做出變更注冊許可決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冊機構,網絡系統將自動進行變更注冊信息提示。
申請人申請首次注冊、再次注冊、變更注冊時須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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