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執業藥師變更注冊時需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執業藥師變更注冊資料見正文。通過文末附件可下載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根據《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第十六條說明,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范圍的,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并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重新申請注冊。新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藥師注冊證》,并發給新的《執業藥師注冊證》。
文件閱讀: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
2004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2004年)》國食藥監人[2004]342號,對變更申請執業藥師注冊的資料進行了補充,具體如下:
(五)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應當持《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并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申請表》,向新執業單位所在地區注冊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六)新執業地區的注冊機構受理申請人的材料時,經對《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應當場將《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原件返還申請人。
執業藥師在注冊機構所在地區內變更執業單位的,持上述有關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區的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七)注冊機構應當自受理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注冊的決定,收回原《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原件,頒發新的《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并在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原注冊機構。
文件閱讀:《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2004年)》國食藥監人[2004]342號
2008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2008年)》食藥監人函[2008]1號,對變更申請執業藥師注冊的辦法進行再次說明,具體如下:
1、需變更執業地區和執業單位的,應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縣級以上(含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加蓋公章的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一份。注冊機構經對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應當場將原件返還申請人。
2、注冊機構受理執業藥師變更注冊手續,做出變更注冊許可決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冊機構,網絡系統將自動進行變更注冊信息提示。
3、將原本資料的第三條,需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改為提交“須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張”。
文件閱讀:《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2008年)》食藥監人函[20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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