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備考過程中,部分考生可能會存在這樣的問題,比如:考前沖刺如何記憶高頻考點?別擔心,為了幫大家解決這個問題,小編收集資料并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一起來了解下吧~
在備考過程中,部分考生可能會存在這樣的問題,比如:考前沖刺如何記憶高頻考點?別擔心,為了幫大家解決這個問題,小編收集資料并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一起閱讀下文來學習第六部分法律(第33-37章),來了解吧~
1、根據物權有無從屬性可以將物權區分為主物權和從物權。主物權是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它與其他權利沒有從屬關系,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采礦權、取水權等。從物權是從屬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屬于從物權。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的所有權而存在,屬于從物權。
2、物權和債權相比,其自身的法律特征有:①物權是絕對權,又稱“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又稱“對人權”。②物權屬于支配權。物權的權利人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從而實現自己的利益。債權是請求權,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③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采用法定主義;債權,特別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④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物。⑤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不具有對內優先的效力。
3、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務清償的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利上設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幾種主要的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的特征有:①價值權性;②法定性;③從屬性;④不可分性;⑤物上代位性。
4、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權的實質在于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直接支配。因此,擔保標的物變化為其他的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變形物或者代替物。擔保物因毀損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成為擔保物的代替物,擔保物權人可就該代替物行使擔保物權。
5、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①物權法定原則,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得喪變更及其保護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地創設;②一物一權原則,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③物權公示原則,指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均應采取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的原則。。
6、《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7、轉移登記與變更登記的區別主要有:①登記前后權利主體的變動情形不一樣。轉移登記前后的權利主體不一致,而變更登記前后的權利主體一致,只是權利主體形式(如權利人姓名、名稱等)發生了變化,或者是權利客體形式(如房地產名稱、用途、面積等)發生了變化,但變更登記前后的權利人是同一人。這是兩者之間最本質的區別。②轉移登記是一種不動產權利轉讓行為,即原權利人將其擁有的不動產物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而變更登記不是權利轉讓行為,不動產權利人并未將權利轉移給他人。③是否繳稅不同。轉移登記屬交易行為,一般應依法繳納相關契稅、所得稅等稅款,而變更登記不屬交易行為,故不需繳納稅款
8、所有權的絕對消滅,是指因所有權客體的原因而消滅,如標的物毀損或滅失導致原物權的終止。由于物本身的滅失,使原來建立在這一權利客體上的物權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徹底消滅。
9、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物權法》規定,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0、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享有的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1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包括:①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②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債權人的債權;③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②須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非專屬性權利和可以強制執行的權利。
12、合同無效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3、合同的可撤銷和可變更的情形: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4、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5、要約是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必須是向受要約人發出的。如果不能確定受要約人,則表明發出提議的人并沒有選擇相對人,所發出提議的目的是為了邀請不特定的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屬于要約邀請,如一般商業廣告等。
16、要約邀請的形式: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和商業廣告。
17、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這兩種措施都是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證債權人權益的合法實現。
18、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設立保證時,保證人與債權人應就保證方式加以約定,如果保證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9、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得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20、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議事規則,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做出決議采取“資本多數決”原則,即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事項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2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2、公司的經理是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23、監事會是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4、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5、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 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 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5 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26、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單位對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得享法定解除權,續訂勞動合同的。
27、《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②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③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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