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第28號公告已經執行四年有余,但目前還是仍存在“發票是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等一些問題,下面是公告主要內容,具體請看以下正文。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 、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 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四、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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