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處方權條款是執業藥師合規執業的“紅線”,備考需緊扣法條原文,結合典型案例理解法律責任。掌握“四查十對”、特殊藥品授權等核心要點,方能從容應對考試與實務挑戰。
2025年執業藥師《法規》考試中,新版《藥品經營法》處方權條款是核心考點。該條款通過明確處方權主體資格、審核流程及法律責任,強化了對用藥安全的監管。考生需重點掌握處方開具、審核、調劑的合規要求及特殊藥品管理細則。
一、處方權核心條款的立法背景與修訂原則
新版《藥品經營法》處方權條款的修訂以《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為基礎,重點強化了對處方權行使的監管力度。此次修訂遵循“保障用藥安全、規范執業行為、強化責任追溯”三大原則,針對處方開具、審核、調劑等環節存在的模糊地帶進行細化,例如明確執業助理醫師在非基層醫療機構執業時需經執業醫師簽章確認處方效力,防止因處方權濫用導致用藥風險。
二、處方權行使的主體資格與限制條件
1、法定處方權
根據《執業醫師法》及新版《藥品經營法》,執業醫師在注冊醫療機構內自動取得完全處方權,可獨立開具各類處方藥;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機構執業時享有有限處方權,但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需經執業醫師簽章后方可生效。例如,某鄉鎮衛生院執業助理醫師獨立開具的抗生素處方需符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分級授權要求。
2、特殊藥品處方權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需通過專項考核授予。以湖北省2025年政策為例,醫療機構需對醫師進行麻醉藥品使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處方權,且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這一規定直接關聯《藥品經營法》中“特殊藥品雙人雙鎖管理”條款,形成從開具到使用的全鏈條監管。
三、處方審核與調劑的合規要求
1、執業藥師審核責任
新版《藥品經營法》明確要求藥品零售企業配備的執業藥師需對處方進行“四查十對”,包括查處方合法性、藥品名稱、劑量、配伍禁忌等。例如,武漢市2025年發布的《零售藥店銷售處方藥合規指南》規定,執業藥師需通過“執業藥師監管”小程序打卡簽到,確保人證一致,嚴禁代簽行為,否則將面臨暫停處方藥銷售資格的處罰。
2、處方調劑的時效性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需延長有效期的,醫師需注明理由,但最長不得超過3日。例如,慢性病患者需長期用藥時,醫療機構可依據《長期處方管理規范》開具最長12周的處方,但需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并告知患者非醫保藥品需知情同意。
四、法律責任與典型案例
1、無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處罰
根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零售藥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至5萬元罰款。2025年醫保部門專項檢查中,某連鎖藥店因未留存紙質處方且未通過遠程審方系統補方,被認定為“無處方供藥”,最終被取消醫保定點資格。
2、處方權濫用的刑事風險
若醫師與藥店勾結,通過偽造處方騙取醫保基金,可能觸犯《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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