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金巨額贖回的處置需嚴格遵循“比例分配、延期辦理、信息透明”原則,既保障投資者贖回權,又維護基金資產穩定,是基金管理人平衡流動性與收益性的關鍵能力體現。
在基金運營中,巨額贖回是開放式基金管理人面臨的重要流動性風險事件,其處置需兼顧投資者權益與基金資產安全。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巨額贖回的認定標準、處置方式及信息披露要求均形成嚴格規范,具體內容見下文。
一、巨額贖回的認定標準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巨額贖回指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基金轉換轉出申請-申購申請-基金轉換轉入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例如,若某基金前一開放日總份額為10億份,當日凈贖回申請超過1億份即觸發巨額贖回條款。
二、處置方式
1、全額贖回
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此情形多發生于基金流動性充足、資產變現成本可控時。
2、部分延期贖回
若管理人認為兌付困難或資產變現可能導致凈值大幅波動,需在當日接受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贖回申請后,對其余申請延期辦理。具體操作包括:
(1)比例分配: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份額。例如,若總贖回申請為1.2億份,管理人接受1億份,則每個賬戶按其申請量占比分配可贖回份額。
(2)延期處理:未受理部分可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且不享有優先權,以該開放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贖回金額。若投資者未選擇撤銷延期申請,則自動轉入后續開放日處理。
三、特殊情形下的處置措施
1、連續巨額贖回
若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管理人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以避免流動性危機。例如,2024年某私募產品因遭遇占總份額27.72%的贖回,選擇暫停申贖以穩定運營。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緩支付,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需在指定媒介公告。此規定旨在平衡投資者權益與基金運營穩定性。
四、信息披露與監管報告要求
1、備案與公告
發生巨額贖回且部分延期時,管理人需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媒介(如官網、證監會指定平臺)公告處置方法。例如,公告需說明延期贖回比例、后續處理流程及投資者選擇權。
2、投資者通知
管理人需通過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確保其知情權。
五、投資者選擇權與權益保護
1、贖回方式選擇
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選擇將未獲受理部分撤銷或延期贖回。若未作選擇,系統默認自動延期。
2、小額贖回優先原則
若單個投資者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30%,管理人需優先確認小額贖回申請人(如單筆申請低于基金總份額0.1%)的贖回請求,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例如,某基金總份額10億份,若投資者A申請贖回3億份,管理人需先確認其他小額申請,再按比例處理A的剩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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