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幫助考生備考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希賽小編整理了基金法律法規考試知識點:證券投資基金概述(4),希望對大家備考基金法律法規會有幫助。
很多考生在備考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希賽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基金法律法規考試知識點:證券投資基金概述(4),希望對大家備考基金法律法規會有幫助。
考點10、信托的主體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 信托主體 | 委托人 | 是信托關系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
| 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托人,并有權監督受托人實施信托 | ||
| 受托人 | 承擔著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責任 | |
| 受益人 | 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
| 受托人 | 權利 | (1)按照信托文件規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利; |
| (2)為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獲取相應報酬的權利; | ||
| (3)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和負擔的債務,要求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因受托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的損失除外 | ||
| 義務 | (1)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 |
| (2)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城市、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 ||
| (3)將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 ||
| 委托人 | 權利 | (1)了解信托財產的運用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的權利; |
| (2)要求變更信托財產管理辦法、對信托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 ||
| (3)準許受托人辭任及選任新受托人的權利,當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托的權利; | ||
| (4)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 ||
| 義務 | 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管理或處分,并簽訂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 |
| 受益人 | 權利 | (1)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依法轉讓和繼承信托受益權; |
| (2)將信托受益權用于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 | ||
| (3)信托終止時,信托文件未規定信托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財產; | ||
| (4)當信托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托業務的最終決算后,受托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 ||
| 義務 | 當受托人在處理信托業務的過程中,非因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有義務接受受托人提出的合理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扣除 |
考點11、信托財產
信托當事人、信托行為、信托財產和信托目的為信托設立的四個基本要素。
信托財產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移給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進行管理或處理的財產。
| 信托財產需要具備的四個條件 | 合法性 | 在設立信托是信托財產必須是屬于委托人合法所有,這是信托設立行為的有效要件 |
| 確定性 | 設立信托的財產需要實現存在并且可以確定,一般應當能夠計算其價值 | |
| 積極性 | 積極財產,如果以消極財產設立信托,有可能成為委托人逃避或轉嫁債務的手段 | |
| 流通性 | 信托財產應當是可以合法轉讓或流通的財產 |
| 信托財產的特征 | 轉讓性 |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財產由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為前提 |
| 物替性 | 任何信托財產在信托終了前,不論其物質形態如何變化,均屬于信托財產 | |
| 獨立性 | 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獨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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