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幫助大家備考基金從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科目,小編整理了“2022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知識點:以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為名的非法集資的種類和構成要件”相關內容。更多基金知識點內容,可以點擊附件查看。
以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為名的非法集資的種類和構成要件是備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科目考試考生需要掌握的知識點之一,為幫助大家熟悉這一知識點,小編為大家分享相關內容 。考生若想了解更多知識點,可點擊附件下載完整版。
2022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第九章知識點:投資運作中的禁止行為
考點47、以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為名的非法集資的種類和構成要件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
| 集資詐騙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
| 非法經營罪(有以下情形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借宿那業務的;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 |
| 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罪 |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去拿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
| 虛假廣告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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