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蘇州市區積分落戶管理辦法為符合條件的非蘇州戶籍人員提供了落戶蘇州的途徑,并明確了申請條件、積分項目與分值、申請流程、隨遷政策以及監督與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具體請見下文。
蘇州市區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戶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非蘇州戶籍人員,申請在本市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蘇州工業園區和虎丘區(以下簡稱市區)積分落戶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省對落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積分落戶,是指按照積分指標體系要求,對符合條件申請積分落戶的人員,根據其個人合法穩定就業和生活情況等進行指標量化并賦分,達到規定分值,準予戶口遷入市區。
第四條 積分落戶由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市公安部門負責牽頭實施積分落戶工作,建設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做好積分匯總等工作。
市發改、人社、教育、住建、資規、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征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社會保險、住所、納稅、表彰獎勵、科技成果等積分審核工作。
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積分落戶窗口,負責積分落戶的咨詢、申請受理、初審、信息錄入和傳遞等工作。
第六條 積分落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七條 申請積分落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市區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且連續合法居住一年及以上;
(二)正在蘇州市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三)在市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四)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第八條 申請積分落戶,需向其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積分落戶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章 積分項目
第九條 積分落戶項目計分由基礎分、附加分和扣減分組成。總積分值為基礎分與附加分之和減去扣減分的累計積分數值。
第十條 基礎分包括參保情況賦分和居住期限賦分。
第十一條 附加分包括年齡狀況、房產情況、文化學歷、技術技能水平、服兵役情況、繳納住房公積金、投資納稅、社會貢獻、表彰獎勵、發明創造等賦分。
第十二條 扣減分包括失信行為(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違法行為和犯罪記錄扣分。
第四章 落戶準則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累計積分達到400分,即符合落戶條件。
在落戶之前,申請人有關條件、積分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落戶。
第十四條 獲準積分落戶的申請人,落戶在家庭戶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規定隨遷。隨遷落戶的,按照公安部門戶口遷移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十五條 對積分落戶申請的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區兩級公安部門申訴、舉報;市、區兩級公安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查驗,并在15個工作日答復當事人。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申請材料有弄虛作假情形的,取消申請人當年及以后3年內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審核管理職責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合法居住,是指申請人居住的房屋、取得自有產權的房屋及其居住行為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居住房屋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當地住建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
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員,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為必繳險種。
第二十條 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適時調整計分標準及分值,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20〕15號)、《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的通知》(蘇府規字〔2020〕16號)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蘇州市區積分落戶計分標準及分值表
| 類別 | 序號 | 指標 | 項目及分值 | 責任單位 | 備注 |
| 基 礎 分 | 1 | 參保情況 | 在蘇州市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滿1個月,加5分。 在參保年限互認地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市人社局 | 目前蘇州市與南京市為參保年限互認地 |
| 2 | 居住期限 | 在蘇州市居住年限每滿1年加30分(居住年限以2011年4月1日以來,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登記為準) 在居住年限互認地的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市公安局 | 目前蘇州市與南京市為居住年限互認地 | |
| 附 加 分 | 3 | 年齡情況 | 40周歲的加20分,每減少1周歲增加2分。 | 市公安局 | 40周歲以上不計分,最高不超過50分 |
| 4 | 房產情況 | 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蘇州市區擁有住宅類自有產權房加200分,面積在75㎡以上每增加1㎡加1分,最高不超過250分。 政府提供的共有產權住宅用房,按本人產權比例加分。 租賃住宅用房不加分。 | 市資源規劃局 | 多套房面積不累計計算 | |
| 5 | 文化程度 | 高中(中職)學歷加20分; 大專(高職)學歷加60分; 本科學歷加100分; 研究生及以上加200分。 | 市教育局 | 符合人才落戶政策的按照人才落戶政策辦理;“文化程度”和“技術技能水平”加分指標同時具備的,只計一項最高加分指標 | |
| 6 | 技術技能水平 | 職業技能等級五級(初級工)加20分;職業技能等級四級(中級工)、專業技術資格初級職稱加30分;職業技能等級三級(高級工)加60分;專業技術資格中級職稱、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技師)加100分;職業技能等級一級(高級技師)和特級技師、首席技師,專業技術資格副高及以上加200分。 | 市人社局 | ||
| 7 | 兵役情況 | 軍隊退役人員加30分。 | 市退役軍人局 | ||
| 8 | 住房公積金 | 在蘇州市繳納住房公積金每滿一年加5分。 | 市公積金中心 | ||
| 9 | 投資納稅 | 在蘇州市區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每設立1家加10分; 在蘇州市區投資設立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有限公司的,每設立1家加20分。 | 市市場監管局 | 累計不超過40分 | |
| 在蘇州市區,個人設立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合伙經營按其個人所占投資份額分割計算)近三年實際凈入庫稅款(包括附加費)每滿1萬元加5分; 在蘇州市區,個人近三年實際凈入庫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500元加5分。 | 市稅務局 | 累計不超過40分 | |||
| 10 | 社會貢獻 | 在蘇州市區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并被認定為一至五星級志愿者的,每個星級加5分;只計最高星級分,不累計加分。 | 市文明辦 | 近五年內 | |
| 在蘇州市參加無償獻血,累計每捐獻全血200毫升或血小板0.5個治療量加5分。 | 市衛生健康委 | 累計不超過50分 | |||
| 在蘇州市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加100分。 | |||||
| 在蘇州市實現遺體(或者器官、角膜)捐獻者,其直系親屬加80分(僅限一人申請)。 | 市紅十字會 | ||||
| 個人在蘇州市區捐贈每滿2000元加5分。 | 市民政局 | 累計不超過30分;接受捐贈的單位必須是使用財政捐贈票據的基金會、紅十字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或者社會福利機構 | |||
| 在蘇州市區有見義勇為行為的,以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發布的決定為準,獎勵每滿200元,加5分。 |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 累計不超過100分 | |||
| 在蘇州市區正在從事緊缺艱苦行業一年以上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加20分。 | 市人社局等部門 | 市人社局每年確定緊缺艱苦行業名單 | |||
| 11 | 表彰獎勵 | 在蘇州市工作生活期間,獲得中央、國務院表彰獎勵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加60分。 | 市人社局 | 累計不超過120分 | |
| 在蘇州市工作生活期間,獲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國務院的部、委、辦、局表彰獎勵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加40分。 | 累計不超過80分 | ||||
| 在蘇州市工作生活期間,獲得市委、市政府及省部、委、辦、局表彰獎勵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加20分。 | 累計不超過40分 | ||||
| 12 | 發明創造 | 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并計入蘇州市授權數據內的第一發明人加30分/件,多項發明創造可以累計計分。 | 市市場監管局 | 累計不超過60分 | |
| 申請積分落戶近一年內獲得授權并計入蘇州市授權數據內的實用新型專利(以證書授權公告日為準)的第一發明人加10分/件。 | 累計不超過60分 | ||||
| 扣 減 分 | 13 | 失信行為 | 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每次扣50分。 | 人民法院 | |
| 14 | 違法行為 | 近五年內受過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每次扣100分。 | 市公安局 | ||
| 15 | 犯罪記錄 |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罰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50減分。 | 市公安局 |
原文鏈接: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zfwj/202302/ec060a4cbe854178ad32cec1519b79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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